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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盘水一男子因酒后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并提起公诉!

小军哥 六盘水事 2022-05-14

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 

起 诉 书


被告人杨某某,曾用名杨某平,男,1975年6月13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5******,苗族,小学文化,务工,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**镇**村*组*号,暂住贵州省**市**区**镇出租房,因涉嫌强奸罪,于2020年8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,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

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,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;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
2020年4月2日23时许,被告人杨某某酒后窜至六枝特区**镇**村*组李某某家,从李某某家洋沟翻到其家二楼后破门进入其家卧室内,将李某某按在床上并脱下李某某裤子,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,之后,由于遭到李某某的剧烈反抗,杨某甲停止对李某某实施侵害逃离现场。
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
1.物证:黑色长裤1条;2.书证: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、拘留证、逮捕证、户籍信息等;3.证人证言:证人杨某甲、杨某乙证言;4.被害人陈述: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;5.被告人供述和辩解: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;6.勘验、检查、辨认等笔录:视频辨认笔录、现场勘验笔录等;7.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:天网监控视频。
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
此致

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



检 察 官 马贵明

 2020年11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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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丨12309中国检察网

来源丨网络

编辑丨罗小军

商务合作微信:vb11880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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